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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責方保險公司“無責免賠”并非“不賠”
發(fā)表日期:2016/2/9

近日,有關保險公司根據(jù)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負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的條款引起了熱議。很多車主認為,自身在交通事故中并不負有責任,但保險公司卻對車損不賠償?shù)淖龇ㄊ恰鞍酝鯒l款”。針對這一問題,保監(jiān)會今天發(fā)出通知,要求保險公司嚴格執(zhí)行報備條款,特別是完善車損險無責方對責任方保險公司“代位求償權”標準和流程等,應賠盡賠。一旦發(fā)現(xiàn)事故責任方保險公司不履行理賠義務的情況,可以向當?shù)乇1O(jiān)局投訴。

  業(yè)內(nèi)人士指出,車險的“無責免賠”并非“不賠”。無論是車損險還是商業(yè)第三者責險條款都明確規(guī)定:保險車輛發(fā)生道路交通事故,保險公司根據(jù)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責任。備受公眾質疑的“無責免賠”條款,是這樣表述的——如果車主在交通事故中被認定為無責任一方,那么他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將不對他的損失進行賠償,如果對方即責任方車主買了商業(yè)第三者責任險,車主可從對方車主投保的保險公司那里獲得全額賠償。如果對方車主沒有購買保險,按照我國民事法律的相關規(guī)定,則由對方車主來對受損車主進行賠償。在費率的浮動上,由于對方承擔全責,所以上浮的也是對方的費率。

  法律專家和保險專家指出,按照我國民法中的“過錯責任”原則,承擔責任的標準是以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來確定的,保險基本原理也如此。如保險人在事故中并沒有責任,不應通過自己所購買的保險來為對方過錯導致的責任承當損失,“無責免賠”有其合法性。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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